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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试点统一人身损害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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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获悉,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在试点案件类型上,为充分考虑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进行试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考虑到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能存在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试点工作意见强调,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优先进行调解,多元化解纠纷,减轻试点压力。

  在试点范围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确保不同地市和区县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河南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进城务工人员也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程度促进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实现公平赔偿。

  在赔偿标准上,河南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试点工作意见之日起,全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三类试点案件的审理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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