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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依法治理欠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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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据介绍,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条例》要求,用人单位须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以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以解决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了具体的惩戒标准,更围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还帮助建立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专款专用”,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避免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总包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如果发生欠薪,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此外,《条例》还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

  张义全称:“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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