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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畅通城乡居民户口双向流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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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提出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原则,以合法居住或合法就业为条件,实施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畅通“农民变市民、市民变农民”双向渠道,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定居的意愿。

  山东明确,一方面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另一方面,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改变过去由乡到城单向流动模式,推动城乡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平等交流和均衡配置。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为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落地见效,山东同时推出多项保障措施。强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居住证为载体,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让外来人口共享幸福安全、宜居宜业的高品质城镇生活,实现“吾心安处是故乡”。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落实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保留政策,让广大“进城族”放心、安心。实施“人地钱”挂钩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挂钩政策。各级公安机关对落户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的人员,依其申请颁发家庭户口簿,以方便其社会生活。建设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高频事项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为“跨省通办”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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