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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不让一个当事人因案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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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返贫致贫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以“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为主题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通过实际案件阐明司法救助政策,为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树立了样板和标杆。

  “司法救助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要求快速办理,及时施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

  据统计,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持续加强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数从2018年的1.3万余件上升到2021年的3.8万余件,发放救助金额从2018的1.9亿余元上升到2021年的6.1亿余元,并在2020年首次实现了消灭司法救助空白院的工作目标。

  “一案一策”开展综合性帮扶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围绕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重点救助人群,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时,“一案一策”开展多元综合帮扶,运用司法救助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

  徐向春告诉记者:“在专项活动中,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我们调动各办案部门力量,形成了主动发现、主动移送、主动救助的良性工作机制,确保‘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在检察办案中发现并移送线索的司法救助数,从2020年的40%上升到2021年的80%。”

  据介绍,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对农村地区特殊类型案件的“关注度”,从司法实践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涉嫌重大人身伤害或致残致死等案件适用司法救助的可能性要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当事人家庭状况的关注度,主动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政策和渠道,从而提升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的能力水平。

  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重点救助人群,检察机关更多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加快案件审批进度,优先申请拨付和发放救助金。对于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特殊情况,开通“绿色通道”先行救助。检察机关还联合乡村振兴等部门探索开展救助回访工作,发现被救助人生活仍然面临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有效衔接社会救助,改善被救助人生活处境。

  检察机关在受理救助申请后,对救助申请人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信息,通过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数据库进行比对查询确认,发现属于重点救助情形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同时,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后,会建议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其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管理。

  据统计,专项活动开展一年来,已救助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1.7万余人,发放救助金2.3亿余元。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 

  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救助贫困户1.5万余户、发放救助金2.7亿余元。国家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陈洪波说:“司法救助有效防止了因案致贫返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编发多批次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现场会,进一步深化司法救助工作。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有助于各地进一步分享司法救助的实践经验。从救助线索来源看,既有乡村振兴部门移送救助线索的,也有检察机关、乡村振兴部门联合排查发现救助线索的。从救助所处的检察环节看,既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也有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从原案类型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有交通肇事、诈骗等农村地区常发、易发的违法犯罪案件。从救助对象看,一方面是生活困难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另一方面又是刑事被害人近亲属、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救助人群。从救助协作措施看,既有主动依托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的救助协作机制开展调查核实的,也有检察机关给予救助后协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综合帮扶的。

  “通过案例我们总结出,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一方面要求,对于当事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同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相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社会救助,做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强调,要坚持救助帮扶和‘志智双扶’相结合,充分调动被救助人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司法救助具有可持续的内生动力。”徐向春告诉记者,“我们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进一步抓实专项活动,更加积极救助农村地区因常发、易发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效防止因案致贫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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